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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竹子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次数:407字体: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部:

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调整,经研究,对原《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管理办法》(六人社秘〔2017〕4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6日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树立诚实守信形象,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7〕55号)、《关于印发〈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六人社〔2017〕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名单”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因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表彰的守信记录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因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及其他单位依法处理的失信名单。

第四条  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或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红黑名单时,应当遵循依法征信、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社部门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或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进行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用人单位或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工作。

第二章  诚信评价内容和诚信行为

第六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评价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遵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遵守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申报和缴费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10、遵守《就业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11、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情况;

12、个人遵守各类人事考试纪律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信息通过以下方式收集: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书面审查、日常巡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执法检查的方式收集;

(二)人社部门通过舆论监督、突发事件、交办转办案件处理的方式收集;

(三)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职能科室和二级机构提供的信息;

(四)人民法院、政府相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成员单位等其它机构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其他方面无违法违规情况的,记入“红名单”:

(一)获得县、区以上人社部门公布的“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诚信单位”等称号的;

(二)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良好,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表彰的;

第九条  “红名单”信息以人社部门主动收集为主,其他部门的表彰应与人社部门的监管内容相关,用人单位应在劳动用工年度书面审查中主动报送,并经人社部门查验确认后,方可列入。

拟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未参加人社部门劳动用工年度书面审查的,应按照年度书面审查标准进行补充审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或个人因个人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及其他单位依法处理的失信名单;

(二)因违反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人社部门立案调查,并下达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三)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欠薪逃匿的;

(五)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七)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八)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九)有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非法中介、强迫劳动性质恶劣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在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抄袭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十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资金补贴,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布和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  记入红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信息,经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将需要公布的红黑名单报送六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规定通过“信用六安”网站、人社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社部门在公布红黑名单5个工作日前,应将拟公布的信息向市人社部门报备。

市人社部门认为拟公布的信息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以市人社部门的名义公布红黑名单;对各县、区人社部门认定的事实需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要求暂缓或不予公布。

第十三条  公布红黑名单的内容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姓名、守信失信主要事实等,并载明公布单位名称、接受监督电话、联系人等。

第十四条  公布红黑名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

第十五条  公布“黑名单”前,人社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拟公布的载体、期限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到告知书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布“黑名单”的人社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一)认为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二)认为公布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

(三)依据的相关处理处罚决定、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上诉期限内,且准备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上诉的。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暂不对外公布该用人单位或个人“黑名单”信息。异议成立的,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公布内容或不予公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布“黑名单”的人社部门应及时将用人单位或个人“黑名单”信息移出:

(一)“黑名单”主体认定或事实认定有误的;

(二)“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正在公示期的“黑名单”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三)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认定所公布的“黑名单”信息应当撤销的;

(四)“黑名单”有效期届满,无需延长“黑名单”公示期的;

(五)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届满申请提前退出,经认定部门审核同意的。

其中符合(一)、(二)、(三)、(五)项“黑名单”移出条件的,应以文件或公告形式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红名单”每年公布一次,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从“红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条  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个别事项公布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布期限届满,停止相关公布活动。

在公布期内,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公布期自首次公布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2年。

第二十一条  在公布期内,失信用人单位或个人如依法整改,可向公布的人社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提前终止公布,并出具书面承诺,经确认后,可提前终止公布。

终止公布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重新予以公布,公布期为重新公布之日起2年,期间不受理提前终止公布的申请。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社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或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进行分类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经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红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守信失信信息通过数据交换归集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记入国家、省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红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对记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人社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或个人珍惜信用记录,及时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对记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督促、指导失信用人单位或个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帮助失信用人单位或个人重塑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依托六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共享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对被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就业激励、培训补贴、社保退付、保障金缴纳、荣誉申报和个人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激励;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选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六条  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印发的《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管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