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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对生活困难的重症精神病患者实施救助救治工作的通知

编辑:竹子   来源:六安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7-16   浏览次数:1208字体:

金安区、裕安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第二人民医院: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六安市精神病福利机构项目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加强对生活困难的精神病患者的救助救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民政福利机构“兜底线、保基本”作用,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出发,通过为生活困难的重症患者提供免费治疗,有效控制严重精神病患者症状和病情,减轻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治疗率和依从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补齐社会保障短板,助力全市脱贫攻坚。

二、工作目标

以六安市精神病福利中心为依托,为市辖区生活困难的重症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阶段性住院治疗,2020年以前每年实施400例以内,阶段性治疗以后,病情稳定率达90%以上。

三、救助救治对象

拥有市辖区(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户籍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孤儿、贫困户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等),需经当地有诊断资质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确诊患有严重精神障碍。

四、审批流程

 1、由患者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生活困难的重症精神病患者救助救治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医学诊断书,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孤儿、贫困户患者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低收入家庭患者经所在村、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生活困难证明。监护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核。

3、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民政局进行审核,区民政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生活困难的重症精神病患者救助救治对象汇总表》(附件2),报市民政局审定。

五、移交、入院、出院

1、经市、区、乡镇(街道)审定的救治救助对象,由区、乡镇(街道)两级安排专人送至市精神病福利中心,办理移交手续,由委托运营方市二院进行收养治疗。

2、收治人员阶段性治疗结束后,符合出院条件的,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由区、乡镇两级安排专人交给其监护人。对于确无监护人或监护人确无监护能力的,经研究,可在市精神病福利中心长期收养。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收治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发现生活困难的重症精神病患者、受理其监护人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好人员转接。乡镇政府对无人照料和处于生存困境的精神病患者,要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严防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恶性事件发生。对确无监护人和监护人确无监护能力的,要妥善安置、及时上报。区级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救助救治对象审核上报工作,督促乡镇政府履行责任,协助救治对象转接。市二院要按照市政府会议纪要和委托协议,建立收治人员档案,做好规范治疗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收养收治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入院、出院手续完备、清晰,治疗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三)经费保障。收治费用分为生活费和治疗费。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生活费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包干标准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进行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治疗费用仍有缺口的,由市二院予以减免;减免费用过大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补助。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生活困难的重症精神病患者救助救治申请审批表》

    2、《生活困难的重症精神病患者救助救治对象汇总表》

 

 

 

2018年6月29日